关于推荐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苏文社〔2008〕47号

 

 

各市文化局(文广新局),各有关省直单位:
    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在即,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办社图函[2008]367号)精神,现将有关申报和推荐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且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2、能继续履行传承义务。
    二、推荐程序
    1、由本人通过项目保护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报。项目保护单位主动提出申报的,应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项目保护单位为省直单位的,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可直接报省文化厅推荐。
    2、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被推荐人资质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申报。
    3、省文化厅将根据推荐材料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合申请项目的省内分布情况,提出我省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报送文化部。
    三、推荐材料
  1、推荐意见:各省辖市文化部门提出本地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2、推荐表:文化部统一印制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规范格式(见附件)。
    3、辅助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照片及录音、录像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遴选、推荐工作。
    2、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3、各地推荐的人员名单和材料请于2008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文化厅(推荐表、辅助资料各1份,另附推荐表和图片资料的电子文本)。凡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江苏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 系 人:杨树发
    电话/传真:025-87798880
    电子信箱:jiangsufeiyi@china.com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龙蟠里9号
    邮 编:210029

    附件: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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